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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发布部门:卫生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3-13

施行日期:2009-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粉条生产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矾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卫生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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