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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本市医疗机构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3-12

施行日期:2009-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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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做好2009年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医疗卫生工作,现将本市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要求执行。即: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28日(星期四、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9日(星期五)。5月31日(星期日)上班。

二、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急诊正常开放。要切实加强急诊室、病区、手术室的医疗技术力量,严格医务人员尤其是主要业务科室医务人员的外出管理,注意避免医疗骨干同时大量外出,做好应急医疗梯队安排,加强急诊医护人员的交接班工作,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要确保在本院配置连续输液的病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输液治疗。

各单位要制定、完善节日期间就诊病人骤增的应急处理预案、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等,加强各项预案的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安民告示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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