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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8-04

施行日期:1997-08-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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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 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年8月4日  司法函[1997]289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京司〔1997〕40号《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因此,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应当适用《律师法》第十二条关于“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已经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兼职律师和依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律师事务所的问题,是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司法部将通过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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