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1998年5月13日司复(1998)006号)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1998)4号《关于在电大、职大、党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人员能否申请兼职律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党委所属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可按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此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05-13
施行日期:1998-05-13
时效性:已失效
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1998年5月13日司复(1998)006号)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1998)4号《关于在电大、职大、党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人员能否申请兼职律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党委所属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可按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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