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1998年6月9日 司复[1998]009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8)11号〕《关于警校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06-09
施行日期:1998-06-09
时效性:已失效
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1998年6月9日 司复[1998]009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8)11号〕《关于警校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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