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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学历确认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5-28

施行日期:2001-05-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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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学历确认问题的答复(2001年5月28日  司法函[2001]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府转送我部《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黔府行复转字[2001]01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学大专、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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