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学历确认问题的答复(2001年5月28日 司法函[2001]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府转送我部《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黔府行复转字[2001]01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学大专、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此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5-28
施行日期:2001-05-28
时效性:已失效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学历确认问题的答复(2001年5月28日 司法函[2001]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府转送我部《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黔府行复转字[2001]01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学大专、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此复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