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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06-19

施行日期:2003-06-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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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2003年6月19日  司复[2003]17号)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受过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否可以从事律师职业的请示》津司请[200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条件。保守国家秘密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对泄露国家秘密收到行政机关处分的,应认定为品行不良。因此,因泄露国家秘密收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不能申请执业,也不能允许其参加两区律师执业证书前的实习。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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