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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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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17

施行日期:2004-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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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青海省卫生厅局:   为促进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我部确定在部分省市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目标及要求     试点地区要在现有收费管理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订按病种收费管理办法,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全面总结和分析现有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在选择试点医院、确定病种及制定病种收费标准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既要考虑具体方案的科学性,还要考虑可操作性。   (三)按病种收费管理直接涉及到患者切身利益,试点地区要协调有关政策,做好按项目收费管理和按病种收费管理两个办法之间的衔接,尽量避免产生纠纷。   (四)边实践、边总结,注重实效。按病种收费管理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各地应制定阶段性目标,可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和医院首先试点,探索经验,再逐步推开。   二、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选择病种   在选择病种时,原则上应当与医院目前使用的疾病诊断标准一致,即ICD-9或者ICD-10,并应考虑以下因素:   1、疾病发生频度较大,即常见病和多发病;   2、疾病的经济负担较重,即在疾病频度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费用较高的病种;   3、病种的临床治疗效果(诊断、治疗、转归)比较明确。   (二)制订病种收费标准   在制订病种收费标准时,可以当前病种实际费用为基础,组织专家对医药费用的合理程度进行评价,减扣不合理部分,增加应当提供的服务,调整病种费用。   病种费用数据的收集可以充分利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在病例的选择上,应当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尽量扩大选定病种的样本量(如当年病例数不够大,可以将样本扩大到最近几年),以提高病种费用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监督评价   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医院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和评价机制,明确监测和评价指标,监测病种收费的实施,评价服务质量,分析医院总的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整按病种收费方案,保证按病种收费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组织工作   试点省(市)卫生厅(局)要加强领导,并积极协调价格部门,组织本地区按病种收费管理研究探索工作。   (一)成立当地技术专家组,确定病种、测算病种费用和制订监测评价指标;   (二)选择进行病种收费管理试点的医院;   (三)组织监测和评价工作,特别是对按病种收费管理后医疗服务质量受到的影响以及费用转移情况(例如费用从住院转到门诊及推诿病人等问题)进行监测与评价。分析按病种收费管理的效果,并总结经验。   卫生部将协调试点有关工作,交流经验,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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