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如何办理执业证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03-19

施行日期:1998-03-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如何办理执业证的批复(1998年3月19日   司法函[1998]100号)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鲁司发律(1998)5号《关于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可否按照颁发律师执业证程序办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受停业处罚的,停业期满按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二、因患病、上学、出国等其它原因停业又申请重新执业的,律管部门应审核其执业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无法定不发证的情形,可发证注册。对申请重新执业的人员不再要求实习。此复。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