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12-14

施行日期:2009-12-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0号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双酚A,海关按照4.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和2007年第6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8号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9公告80fj(3).tif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