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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在中国的二连口岸、蒙古国的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载货清单》(试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12-14

施行日期:2009-12-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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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在中国的二连口岸、蒙古国的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载货清单》(试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1号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与蒙古国海关间的有效合作,方便两国贸易往来,促进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定协调并简化有关监管模式。为此,两国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载货清单》(试行),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证,并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的二连口岸、蒙古国的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载货清单》是进、出境货物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必需单证。货物进出境通过上述口岸时,承运人应当以中蒙双语填写《载货清单》,并向中国海关申报。其中,进境运输工具载运出境货物复出境时,按出境运输工具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载货清单》的“货物价格”栏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二、《载货清单》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纸。第一联交出境地海关,第二联交入境地海关,第三联由承运人留存。

三、《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呼和浩特海关咨询。电话:0471-6982953,0471-6982942。

四、《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制说明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载货清单(试行)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9公告81fj1.tif

2.《载货清单》填制说明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9公告81fj2.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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