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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有关问题复函

发布部门:地矿部

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3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05-10

施行日期:2003-02-2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辽宁省地矿厅:

你省《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地发〔1995〕18号)收悉。对所提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采矿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目前有的“热点”矿山正处于调处和办理补登记阶段,为避免造成这类矿山企业的生产中断,可暂不视为非法采矿,应对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这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二、对采、选、冶一体化的采矿权人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地矿部已做出明确规定(地函〔1995〕130号)请按规定执行。

地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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