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金矿区秩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5-12

施行日期:2001-12-15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及有关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最近一个时期,在我省一些产金矿区生产秩序十分混乱。非法开采、选冶黄金的不法行为猖獗,不仅破坏浪费国家金矿资源,严重影响、干扰金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勘查矿区的正常工作,污染环境,也助长了走私和倒卖黄金等不法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有的地方置国家法令于不顾,管理失控,放任自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黄金产区黄金生产秩序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的目的

制止乱采滥挖,取缔无证开采和非法选冶活动,保护国家金矿资源,维护探矿权人探矿权和采矿权人采矿权。通过整顿使金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选冶,实现金矿秩序明显好转,促进金矿勘查和黄金生产有序发展,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

二、整顿的要求

(一)规范办矿行为,取缔无证开采,制止乱采、滥挖。凡未按冶金部、地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1994〕冶黄字第485号),取得《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三证”)开采黄金的,均属非法开采,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凡未依法取得“三证”,或“三证”不齐全而开采黄金的,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整顿:

1、对由县政府组织开办的,具有一定效益又未侵犯他人探矿权、采矿权的金矿企业,一律停止开采,责令依法申请,限期办理审批和领取“三证”的手续。

2、对正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的矿山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取得合法采矿权后方可生产;办证程序不完善的采矿权人,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3、对其他擅自开采黄金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金者,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拆除设备、切断电源、封闭井口,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屡教不改、拒不停止开采者,依照刑法156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缔非法选冶黄金的活动,拆除、没收混汞碾、氰化池、溜槽等选冶黄金设施和设备及氰化物、汞等材料,并没收非法选冶黄金的矿产品及半成品金、成品金。

(三)依法查处非法买卖金矿石的活动,没收违法收购和销售的金矿石及违法所得。

(四)对为非法开采、选冶黄金提供爆炸物品、氰化物、汞等物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及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五)对黄金矿区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对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和勘查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查处擅自出卖、转让、透露地质资料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七)追究放开个体开采选冶活动、助长个体及无证采金选冶活动的责任人的责任、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三、组织领导

整顿金矿区秩序取缔非法开采、选冶黄金活动是一切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省及各产金地(市)必须加强领导,成立有地矿、冶金、经委、纪监、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组,组织精干得力的工作班子常抓不懈。

主要产金区的大同市、忻州地区、临汾地区、运城地区、朔州市及其产金县也要相应成立金矿区整顿领导组并设专门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地(市)、县(市)的分管专员(市长)、县(市)长要担任整顿领导组的组长,切实加强领导。

四、方法步骤及进度安排

整顿金矿秩序取缔非法开采、选冶黄金活动的工作从1995年5月23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对非法开采选冶黄金活动的查处要贯彻整顿工作的始终,随时发现,及时查处。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组织发动及调查摸底(5月23日??6月30日)。

(一)省政府、有关地(市)及各产金县(市)成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开展督促、检查、协调及日常工作。

(二)省政府、有关地(市)及各产金县(市)分别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整顿工作。

(三)搞好宣传教育,组织干部、群众广泛深入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依法办矿,依法监督。

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整顿金矿秩序的宣传工作。

(四)开展调查摸底。组织精干有力的队伍,对所有金矿区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要把全省金矿的开采现状,非法开采、选冶的基本情况及有多少干部参与了非法开采选冶活动等情况摸清,为下一步的整顿工作作出准备。

第二阶段:建章立制(1995年7月1日??8月底)

(一)省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及我省实际制定一部适合我省黄金矿业现状的暂行管理办法,使各级政府在以后的黄金矿业生产管理中有法可依,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采选黄金、纵容无证开采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的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阶段:集中整顿(1995年9月1日??10月底)。

(一)对清理出来的非法无证开采及选冶、倒卖金矿石、走私黄金以及金矿区的卖淫、嫖娼、污染环境等违法乱纪行为,组织地矿、公安、工商、环保、纪监等部门按管辖权限依法彻底查处。

(二)各级政府要抓典型案件、抓大案要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87〕公发24号)精神,严厉打击走私黄金的活动,凡累计查获黄金50克以上的,可视为大案处理。对那些屡教不改、顶风作案的违法采金者和包庇纵容违法采金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从重从快处理。

(三)组织各地(市)进行交叉检查。

(四)根据交叉检查情况进行补课及复查。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995年11月1日??12月底)。

(一)对金矿整顿工作进行总结。

(二)省整顿领导组对各地(市)整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巩固整顿成果。

五、职责及分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整顿走了过场的人员和单位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金矿整顿的组织领导及取缔非法开采、选冶黄金活动的全面贯彻实施,村委主任、乡(镇)长、县长、专员、市长是第一责任者。

(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出现的一切违法采选行为负责。对本村村民在任何地址的违法采选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对本村以外人员在本村范围违法采选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采选活动,坚决制止并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各村民委员会对违法采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及教育管理村民。接到村民委员会报告的违法采选行为或发现违法采选行为,立即组织力量予以取缔并报告县地矿局。

(四)已取得合法采矿权的金矿企业必须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依法开采,发现私开金矿(点)要坚决制止并立即向县地矿局报告;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矿职工与私开金矿者勾结,泄露地质资料及开采、设计等资料。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县地矿局负责本县矿产资源的开发监督,发现违法采选行为或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违法采选行为,立即按《矿产资源法》予以查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再由地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黄金管理部门负责黄金生产管理,协助地矿、公安、环保、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非法开采、选冶黄金及收购金矿石等活动,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对非法提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扰乱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生产、工作秩序以及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八)环保部门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黄金采、选、冶活动的责任者,依法予以查处。

(九)工商部门对“三证”不全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纪监部门对不顾党纪国法,支持、包庇甚至入股参与非法开采、选冶黄金活动的党政干部;对该查处不查处、该取缔不取缔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管辖权限予以查处。

通过整顿,要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严格控制黄金生产物资的销售,严格金矿石调运制度。对黄金矿山实行封闭式管理,金矿产品(包括金矿石、金块矿、金精矿粉、合质金、成品金)确需外调的,由黄金管理部门按计划和生产需要统一安排调拨,运输单位凭黄金管理部门的调拨单位和地矿部门的准运证安排运输;地矿部门没收的非法开采的金矿石由地矿部门发放金矿石准运证,运往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矿产资源法》执法手段,组织地矿、公安、冶金、交通、工商、黄金管理等部门,在金矿区交通要道设置检查站,查禁非法销、运的金矿产品,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不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强化管理,定期对金矿区生产秩序及社会治安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维护正常的生产、治安秩序,使黄金产区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状况有明显好转。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