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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5年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外[2005]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本市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8月印发的《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1年底的通知》(沪税外[2001]82号)中的有关政策继续延期执行至2005年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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