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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成地税函(2005)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4

施行日期:200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针对部分单位还存在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不严,落实票证管理制度不规范的状况,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票证管理的规定,严格制度,落实到人。

二、税收票证的领发应指定专人专车领取,不得委托非票证管理人员捎带或代领。

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箱)清点,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如发现数量有误,应原包(箱)退回上级税务机关。印花税票的拆包,必须先切角清点数量,无误后方可拆包发放;如发现数量有误,不得拆包,应原包装立即退回上级税务机关。

三、税收票证填开前必须先检查票证质量(如联次、号码、品质等),合格后方可填开使用;对印制质量不合格的票证,应原本退回上级税务机关。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的税款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对征收的现金税款,要按“ 双限”规定及时结报解缴。

四、要确保税收票证的存放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县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税务所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票证使用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专用包袋。

对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没有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而造成票证损失的,各局要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上报市局。今年市局将采取不同方式重点检查《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落实票证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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