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信用合作办公室《关于核定2004年度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和地市级联社管理费的请示》(广东信合办[2005]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粤银监发[2004]337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我省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和地市级联社在2004年度提取管理费13,824万元(详见附件)。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附件:2004年度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和地市级联社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