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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黑发[2005]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5]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黑发[2005]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大力繁荣农村经济是党中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 是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涉农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黑发[2005]7号文件精神,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结合起来,与实现“塑好国税形象、再创国税辉煌”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涉农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局成立了涉农税收工作推进办公室,设在流转税管理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国税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涉农税收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到位。

二、把握工作重点,落实优惠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将涉农税收工作的重点放在用足、用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上,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认真落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积极落实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2、按照国家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值税政策调整的统一规定,认真落实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为企业办理新购进机器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退事项,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产业化经营方向发展。

3、认真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产重组税收政策。适应企业统一核算体制变化的需要,解决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汇总纳税问题,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二)认真落实粮食营销和精深加工及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4、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精神,促进粮食经营效益的提高,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及时认真解决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过程中经营产权转移的涉税政策问题,为提高粮食经营企业效益创造条件。

5、强化对粮食精深加工业企业的重点扶持,积极落实推广乙醇汽油试点税收政策,提高玉米加工转化能力,增加乙醇汽油推广的社会效益。

6、及时落实饲料企业免税政策,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为粮食及农副产品转化为优质、高效、安全饲料创造条件。

7、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农产品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2003〕262号),按照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认真落实农民合作组织在粮食营销中的有关政策,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

(三)认真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及支农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8、认真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保证农民获得优质低价的农业生产资料。认真落实未达到起征点的经营非免税农副产品的农资企业全额免税的待遇。认真落实农机及配件产品经营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确保农业生产机械享受增值税优惠税率。

9、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黑国税函[2004]81号),及时为新建的化肥经销处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手续,为农民就近购得优质低价化肥,减少中间环节,减轻农民负担创造条件。

10、认真落实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农业生产基地的农机给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政策,促进农机制造行业的发展、农业机械的更新和装备水平的提高。

11、认真落实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乡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12、认真落实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增收创造优良环境。

(四)认真落实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13、认真落实对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协调好国、地税间税收征管关系,为相关部门提供良好的税收政策服务。

14、认真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

15、认真落实好“天保工程”税收政策,解决林下经济等有关政策问题,推动林业生产向良性方向发展。

16、认真落实退耕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政策,确保退耕还林还草规划的顺利实现。

17、认真落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认真落实农村信用社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18、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的规定,对我省农村信用社自2004 年1月1日起至2006 年底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9、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方面的问题,做好农村信用社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的准备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六)认真落实农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20、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支持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强我省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1、做好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边贸事业的发展。

(七)认真落实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2、认真落实招商引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3、认真做好农业新产品享受优惠税率的界定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的农业产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24、及时为符合免税条件的森工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企业办理免退税手续,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

三、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工作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涉农税收工作的落脚点放在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上,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保障措施,切实做好涉农税收工作。

(一)加大涉农税收政策的学习宣传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学习中发[2005]1号文件和黑发[2005]7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局关于实施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化经营的各项税收规定,提高干部职工的税收政策水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经济发展战略部署上来,统一到支持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上来。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要开展经常性的税收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依法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能。

(二)广泛开展涉农税收调查研究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为纳税人办实事。要加强与当地农委、发改委、经委、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

(三)积极创建优良的涉农税收服务环境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落实“八制八纪”措施和全程服务工作制度,规范服务程序,简化办税和审批手续,对企业申报的减、免、抵、退税等有关事项,必须按照限时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要推广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涉农税收工作任务较重的国税机关,可在办税服务厅专门开设涉农税收服务窗口,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要简化涉农税收事宜审批手续,对税务登记等常规涉税业务,只要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合法,可即来即办,先行发证,然后再由职能部门进行事后调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

(四)加强对涉农税收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涉农税收工作任务的落实。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把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提出严格的要求,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晰,责任到人。二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计划,实行严格的工作推进落实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保证落实到位。省局负责对各市、地局的督促检查,市、地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局的督促检查,在全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齐心协力抓落实的局面。三是要认真落实工作报告和情况反馈制度,从2005年3月份开始,各市地局要按月将落实涉农税收工作推进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局涉农税收推进办公室,确保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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