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6]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05
施行日期:2006-04-0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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