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四月六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法(2006)2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06
施行日期:200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四月六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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