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0329050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地政处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市得按行政区域设置地政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其机关名称及辖区如下:
一、松山地政事务所,管辖松山、信义及南港区。
二、古亭地政事务所,管辖文山及中正(爱国东、西路以南)区。
三、建成地政事务所,管辖大同、万华及中正(爱国东、西路以北)区。
四、士林地政事务所,管辖士林及北投区。
五、中山地政事务所,管辖中山及内湖区。
六、大安地政事务所,管辖大安区。
第3条 本所置主任,承地政处处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4条 本所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课:掌理土地及建筑改良物之登记及土地移转现值之审核、核计规费等事项。
二、第二课:掌理土地及建筑改良物之勘查、复丈(分割、合并鉴界等)、地籍图之保管及誊本之核发等事项。
三、第三课:掌理登簿缮状、校对、登记簿保管、地籍归户、登记簿誊本核发、缩影、登记申请书档案管理、地籍仓库管理、地籍资料统计及地籍资料电子处理。
四、第四课:掌理文书收发、印信、收取规费庶务及为民服务等事项。
第5条 本所置秘书、课长、专员、技正、管理师、课员、技士、助理管理师、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6条 本所置会计员及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课员及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所设所务会议,由主任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
二、秘书。
三、课长。
四、会计员。
五、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地政处核定;丙表由本所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地政处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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