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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组织规程」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法三字第093032893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6

施行日期:2004-02-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科、室、中心,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火灾预防科:防火教育、宣导及管理。消防安全设备审查、检查之策划、执行、研究、咨询、督导、考核。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消防安全管理,违规行政裁罚及处理事项。

二灾害管理科:防救灾制度、法令、计画之研订、宣导、组训、演练、协调联系、督导、考核与灾害应变及资源管理及防灾科学教育馆之规划、管理等事项。

三灾害抢救科:灾害抢救业务之规划、督导、管理、考核及民力运用等事项。

四紧急救护科:紧急救护业务之规划、督导、管理、考核等事项。

五火灾调查科:火灾原因之调查、鉴识、统计、分析及火灾证明之核发等事项。

六后勤科: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厅舍营缮等事项。

七督察室:消防人员勤务之规划督导与管理考核,消防人员执行勤务伤病之急难救助、慰问及其它有关勤务作为之督察等事项。

八秘书室:掌理消防法制事项、文书、档案、研考、印信、公关及不属于其它科、室、中心之事项。

九训练中心:消防人员教育训练进修、消防学术倡导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十救灾救护指挥中心:一一九报案受理、指挥调度、协调联系、各项救灾救护与服务成果统计及信息业务处理、通讯装备、器材之保养、维修、管理等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科长、主任、技正、秘书、督察、专员、股长、场长、督察员、科员、技士、护理师、技佐、技术员、巡佐、警务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局得于辖内设大队,下设中队、分队,并依辖区划分若干消防责任区。

大队各置大队长、副大队长、组长、主任、中队长、督察员、副中队长、组员、分队长、技术员、小队长、警务佐、队员及书记,其员额编制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6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股长、科员、佐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股长、科员、助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股长及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列警察官等人员之管理,适用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设防灾科学教育馆;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派充或兼任之。

第11条 局长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局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局长。

二主任秘书。

第12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之,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室、中心主任。

六大队长。

前项会议必要时,由局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3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4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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