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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中市管线工程统一挖补作业基金收支保管运用自治条例」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法规字第09300168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9

施行日期:2004-02-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016802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10条(原名称:台中市管线工程统一挖补作业基金收支保管运用办法)

第1条 台中市为推动市区道路管线工程统一挖补业务,集中运用代办作业经费,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台中市管线工程统一挖补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主管机关,建设局为执行单位。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由本府投资新台币一百万元。

第4条 本基金来源如下:

一、各级管线单位、私人、公民营公司团体缴交本府代办管沟柏油路面补修费用。

二、各级管线单位、私人、公民营公司团体缴交本府代办管线埋设及挖补费用。

三、政府补助及协助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私人或团体捐赠之研究、规划经费。

六、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在行库设立专户存储。

第6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办各类管线(路)埋设及挖补工程。

二、代办各类管线工程柏油路面补修。

三、市区道路刨除、翻修、封层工程。

四、道路人、手孔盖升降、标线绘制等交通改善工程。

五、各项代办工程之管理费。

六、台中市挖路联合服务中心所需设备费、业务费及人事费。

七、其它有关道路管理工作所需之经费。

第7条 本基金结束若有剩余,得缴入市库;其缴入款项限供道路维护及养护用途。

第8条 本基金预算会计处理,悉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公库法、审计法及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基金收支情形,应按月编制报表,分送本府主计室及审计部台湾省台中市审计室。

第10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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