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016802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10条(原名称:台中市管线工程统一挖补作业基金收支保管运用办法)
第1条 台中市为推动市区道路管线工程统一挖补业务,集中运用代办作业经费,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台中市管线工程统一挖补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主管机关,建设局为执行单位。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由本府投资新台币一百万元。
第4条 本基金来源如下:
一、各级管线单位、私人、公民营公司团体缴交本府代办管沟柏油路面补修费用。
二、各级管线单位、私人、公民营公司团体缴交本府代办管线埋设及挖补费用。
三、政府补助及协助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私人或团体捐赠之研究、规划经费。
六、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在行库设立专户存储。
第6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办各类管线(路)埋设及挖补工程。
二、代办各类管线工程柏油路面补修。
三、市区道路刨除、翻修、封层工程。
四、道路人、手孔盖升降、标线绘制等交通改善工程。
五、各项代办工程之管理费。
六、台中市挖路联合服务中心所需设备费、业务费及人事费。
七、其它有关道路管理工作所需之经费。
第7条 本基金结束若有剩余,得缴入市库;其缴入款项限供道路维护及养护用途。
第8条 本基金预算会计处理,悉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公库法、审计法及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基金收支情形,应按月编制报表,分送本府主计室及审计部台湾省台中市审计室。
第10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