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台北市政府(93)府法三字第093032905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地政处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地政处土地开发总队(以下简称本总队)置总队长,承地政处处长之命,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总队长一人,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
第3条 本总队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开发地区之勘选、计画书之拟定、报核、公告、土地分配、点交、差额地价处理及区段征收抵价地函件之核发等事项。
二、第二科:开发地区之工程规划、设计、发包、施工、验收、移管及土地改良物之查估、补偿及拆迁等事项。
三、第三科:全市三角、图根测量、地籍图检测及图籍管理等事项。
四、第四科:全市地籍整理、户地测量、法院嘱托测量及公共设施用地征收检测等事项。
五、第五科:开发地区抵费地、抵价地管理及标(让)售、重划负担总费用证明书之核发、财务筹措及结算等事项。
六、秘书室:文书、印信、档案、事务、出纳、财产管理、研考及不属其他科、室之事项。
第4条 本总队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副总工程司、科长、主任、技正、正工程司、股长、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程员、技士、科员、管理师、技佐、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总队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及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总队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及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总队设政风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总队设队务会议,由总队长召集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总队长。
二、副总队长。
三、总工程司。
四、主任秘书。
五、副总工程司。
六、科长。
七、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总队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总队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总队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地政处转陈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总队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地政处核定;丙表由本总队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地政处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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