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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组织规程」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284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6

施行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2841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3条;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行政区划、区政监督、区里组织、区里行政人员讲习、考核、奖惩、里邻长福利及不属各科一般民政事项。

二、第二科:自治行政、地方自治法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之协办、民意机构之协调配合、里民大会及基层建设座谈会、守望相助、里建设小型工程等事项。

三、第三科:宗教、寺庙、教会(堂)之登记辅导及管理、神坛之调查与辅导、宗教、宗祠财团法人申请设立之辅导及管理、人民褒扬、祭祀公业、调解业务、公墓管理及殡葬服务督导等事项。

四、第四科:户籍行政、便民服务、户政信息化之规划、推行与督导、考核、办公室自动化策划执行及户政事务所业务之监督等事项。

五、秘书室:研考、文书、印信、档案、出纳、采购发包、事务管理、财务管理及不属于其它各科、室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科长、主任、秘书、视察、专员、股长、分析师、技士、科员、管理师、助理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帐务检查员、科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第8条 本局之下设各区户政事务所、殡葬管理所,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局长出缺继任人员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派员代理。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局长。

二、主任秘书。前项情形,本府得指派适当人员代理。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六、所长。

七、各区户政事务所主任。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局长邀请区长或指定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12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报请本府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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