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教字第09400184353号令订定全文8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励就读国民中小学具特殊优良表现或学行兼优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学学生(以下简称原住民学生),特订定本要点。
二、未领有其它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单位之奖学金者,得依下列规定,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本奖学金:
(一)参加全国性团体或个人竞赛(不含体育竞赛)获得前三名:应检具得奖证明文件,由就读学校审核并遴荐,名额不限。
(二)前一学期成绩表现平均七十分(含)以上:应检具前一学期成绩单,由就读学校依分配名额择优遴荐。但一年级第一学期新生由就读学校依在校表现择优遴荐,其入选名额,国中以该校分配名额之三分之一,国小以该校分配名额之六分之一为原则。
三、各国民中小学每学期得申请前点第二款奖学金之名额如下:
(一)全校原住民学生人数达一百人以上或比例达三分之一以上之国民中学:原住民学生数每十人,得入选三名(即原住民学生数十人以下者,得入选三名;十一人至二十人者,得入选六名,以此类推);分校、分班比照办理。
(二)全校原住民学生人数达一百人以上或比例达三分之一以上之国民小学:原住民学生数每十人,得入选二名(即原住民学生数十人以下者,得入选二名;十一人至二十人者,得入选四名,以此类推);分校、分班比照办理。
(三)全校原住民学生人数未达一百人且比例未达三分之一之国民中小学:原住民学生数每十人,得入选一名(即原住民学生数十人以下者,得入选一名;十一人至二十人者,得入选两名,以此类推);分校、分班比照办理。
四、奖励方式:本奖学金每学期申请一次,其奖励方式如下:
(一)国民中学原住民学生每名新台币三千元暨奖状乙纸。
(二)国民小学原住民学生每名新台币二千元暨奖状乙纸。
五、申请方式: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注册后,于每年三月二十日及九月二十日前向学校申请,申请时应检具盖有原住民身分戳记之户口簿影本或户籍誊本,向就读学校申请本奖学金。
六、对于办理此项业务绩优人员主管机关得给予叙奖。
七、本奖学金所需经费由本会编列预算支应。
八、本要点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