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社二字第094002840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为有效运用民间资源办理社会福利及救助事业,筹募救助经费,特设置高雄市社会救助金专户(以下简称本专户),并依社会救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专户之管理机关为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社会局。
第3条 管理机关为办理劝募并运用及管理本专户,应设高雄市社会救助金专户劝募及运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专户经费之劝募事项。
二、本专户经费之保管稽核事项。
三、本专户经费之年度运用方针、计画执行报告。
四、本专户各申请计画之审议、经费拨付及督导考核事项。
五、本专户之管理及收支事项。
六、其它经委员提议审议之事项。
第4条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分别由本府社会局局长、副局长兼任,另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任之:
一、本府相关局(处)代表三人至四人。
二、学者专家或社会公正人士代表二人至四人。
三、社会福利、公益或慈善团体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社会热心人士代表二人。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任之。本委员会九十二年十月五日聘任之委员,其任期延长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5条 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一人至三人,分别由管理机关承办科科长及相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6条 本委员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
第7条 本专户之收入来源如下:
一、劝募所得及民间捐款。
二、本专户之孳息。
三、其它收入。
第8条 本专户支出范围如下:
一、生活扶助。
二、医疗补助。
三、急难救助。
四、灾害救助。
五、补助本市各立案之公、私立社会福利机关(构)团体专业人员人事费或教育训练费。
六、捐款人(单位)指定专款专用之项目。
七、本委员会及办理劝募所需之行政费用。八、其它有关社会福利及救助事业。本专户金额于新台币一百万元以内者,行政费用最高以百分之八为限,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其超过部分以百分之四为限。
第9条 本专户应存入本市公库。但经提本委员会决议并陈报本府同意后,得依下列方式管理及运用:
一、定存于其它金融机构。
二、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等票券。
三、其它投资方式。
第10条 本专户之劝募依相关法令办理,会计事务之处理,由管理机关会计部门依相关法令办理。
第11条 本专户之收支、运用情形及积存数额,由本府每年征信公告之。
第12条 本委员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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