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中企策字第09401103190号令修正发布第5、11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五、贷款额度:每一企业申请贷款额度之归户总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
十一、管考:各银行应定期提供信保基金贷款统计资料。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中企策字第094011031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2
施行日期:2005-07-12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中企策字第09401103190号令修正发布第5、11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五、贷款额度:每一企业申请贷款额度之归户总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
十一、管考:各银行应定期提供信保基金贷款统计资料。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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