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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受理行政罚锾申请分期缴纳案件处理原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94)北市卫企字第094341234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2

施行日期:2005-07-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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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94)北市卫企字第0943412340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处理行政罚锾申请分期缴纳案件,促使义务人依约如期缴款结案,以建立公平、客观之标准,并利执行上有所依循,特订本处理原则。

二、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职权或依义务人之申请,酌情核准分期缴纳罚锾金额:

(一)义务人依其经济状况,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但可提供支票担保者。

(二)因天灾、事变,致义务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

(三)不符前二款规定,惟确有处理意愿者。

三、义务人申请分期缴纳罚锾金额时,应检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释明其理由。

四、核准分期缴纳罚锾金额之期间,应依下列标准为之:

(一)罚锾金额新台币(以下同)五万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缴纳。

(二)罚锾金额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十期缴纳。

(三)罚锾金额逾二十万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缴纳。

依一定之事实,足认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项各款之最高期数标准予以分期缴纳仍无法完纳,而有延长期数之必要者,得项目签请局长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过18期。前二项所称之分期,每一期为一个月。

五、义务人经核准分期缴纳,而未依限缴纳,或有任何一期票据未获付款者,本局当即依行政程序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北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

六、本处理原则之申请书如附件。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补充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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