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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宜兰县国民中小学补教分离实施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教督字第09400869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2

施行日期:2005-07-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宜兰县政府府教督字第094008699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5点

一、目的: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提升宜兰县(以下简称本县)国民中小学教师形象,促进教学正常,维护学生学习权,特订定本要点。

二、实施对象:

(一)本县国民中小学教师。

(二)本县补习班。

三、实施方式如下:

(一)本府部分:

1.成立项目小组:分南北二区,小组成员由视导区督学及政风室指派专人组成,由教育局副局长统筹事务。

2.设置检举专线:

本府检举专线:9254430,传真专线:9253084。

教师会检举专线:9320876,传真专线:9320834。

3.建立专册:详细记载检举事项、项目小组察访结果及处理情形。

4.发布新闻:定期向媒体记者说明本府补教分离政策及执行成果。

(二)国民中小学部分:

1.检讨教师聘约:学校应依本府发布之「宜兰县国民中小学暨幼稚园教师聘约准则」订定学校与教师之聘约,并召开教评会讨论教师违反聘约处理方式,于聘约中详细载明。

2.加强宣导:学校应以公文通知所属教师遵守本府补教分离之政策,并于校务会议中列为提案,充分宣导。

3.配合项目小组察访补习案件:学校校长及教务(导)主任应配合项目小组请求共同前往查访学校教师补习案件。

4.处理学校教师补习案件:学校获本府函知学校教师补习案件,应依下列程序处理:

(1)该名教师属第一次查获在校外补习,应召开考绩委员会或由校长径行依教育专业人员奖惩标准之规定,核记大过乙次。

(2)该名教师属第二次查获在校外补习,应召开教评会依教师法第十四条及聘约之规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续聘处理。

5.建立补习教师专册:学校应针对以往有补习纪录之教师建立专册列管,并随时前往拜访,要求遵守教师聘约。如发现补习事实,应主动依前项规定处理。

四、附则

(一)高级中学教师补习案件:由本府函请教育部查处。

(二)下列情形不列为补习取缔范围。

1.未收费。

2.艺能科一对一教学。

3.三人以下课业辅导。

(三)补习班聘请学校教师授课者,依「宜兰县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规则」之规定,由本府从严议处。

(四)学校应要求教师依学生学习需求实施补救教学。

五、本要点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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