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修正「驻外人员川装费支给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外字第09400384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19

施行日期:2005-10-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外字第0940038470号函修正发布第16、19、23-1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一、为统一办理行政院所属各级机关驻外人员赴任、调任、奉调返国时支领川装费,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驻外人员,系指行政院所属各级机关派赴国外工作之人员;所称驻外人员之眷属,系指驻外人员之配偶及未成年或已成年未满

二十四岁因在校肄业确无工作或因身心障碍而无谋生能力之未婚子女。本要点所称川装费,系指机票费、其它交通费、杂费、装费、体检费、机场服务费、签证费及搬迁费。

三、驻外人员之赴任、调任、奉调返国,其本人及眷属乘坐机位等级及支给杂费标准,依下列规定:

(一)驻外各大使馆大使或代表处大使级代表及其配偶与本人同行者,由各该主管机关发给最直接航线头等舱级机票,并按票价四成加发杂费(以美金支给),其子女及不随本人同行之配偶,发给最直接航线商务舱级机票,并按票价六成加发杂费(以美金支给)。

(二)前款以外之驻外人员及其眷属,由各该主管机关发给最直接航线商务舱级机票;并按票价六成加发杂费(以美金支给)。但三等秘书、副领事、主事或相当以上三类职务人员及其眷属,其最直接航程在四小时以内者,发给经济舱级机票,并按票价八成加发杂费(以美金支给)。

(三)驻外人员为途程安全,经报准绕道赴任、调任或返国者,其机票由各该主管机关发给,杂费仍按最直接航线票价折成计发。

(四)因公绕道者,本人及随行眷属机票及杂费,按实际绕道路线计发。驻外人员应于抵任、返国后一个月内,缴销前项机票票根。

四、机票持票人不得自行办理退票、退费、变更航程或机位降等;其确有变更航程必要者,应先报请各该主管机关核准,并按原乘坐机位等级办理变更航程,不得擅自换等;其因变更航程所增加之票款,应行自理,并按原定航程核支杂费;因特殊情形报准机位降等者,杂费应改按实际票价折成核支,因降等所余之票款或航空优待凭证,均应缴还。持票人应于抵达目的地后缴销票根,不能缴销者,应缴还所发机票票款。

五、驻外人员本人及眷属因特殊原因,须改换飞机以外之交通工具者,应事先将换乘之交通工具名称、等级、票价层报各该主管机关核准,其费用自行垫付,事后凭票根补发。但换乘之交通工具票价不得超过其应乘等级之飞机票价,超过部分应自行负担。经核准换乘交通工具之人员,杂费仍按规定之机位等级票价折成发给。

六、驻外特命全权大使或大使级代表赴任、调任或奉调返国时,得申请加发二仆役之最直接航线经济舱级机票;公使、代表、副代表、总领事、办事处处长(相当总领事)、领事馆领事、办事处处长(相当领事馆领事)赴任、调任或奉调返国时,得申请加发一仆役之最直接航线经济舱级机票。仆役在外工作未满二年,除另有约定者外,不得请领返国机票;未满一年者,雇用人并应负责缴还原领机票票款,非经缴还,不得请发自国内另雇仆役赴任之机票。仆役在外工作满二年,经继续受雇者,得申请返国渡假或指定眷属一人赴驻在国探亲。其往返机票,由当事人先行垫购,事毕检据归垫。工作未满二年,雇用人如改调他馆而仍具雇佣仆役资格或奉调返国办事,其所雇之仆役如随同赴任或返国者,得由外交部发给机票。但滞留国外无意回国者,不予发给。前项人员因改调他馆而丧失雇佣仆役资格者,其仆役如愿回国,亦得请领返国机票。

七、驻外人员赴任、调任或奉调返国时,其眷属及仆役,因故不能随行,应于事前报请各该主管机关核准于一年内启程,原领眷属机票、杂费、装费及仆役机票应予缴还,俟其眷属、仆役前往任所或返国时,再行按照原得请领之支给标准核给。前项因故延后前往任所或返国之眷属,于拟前往任所或返国时,已不具备第二点所定眷属资格者,不得请领川装费。驻外人员于国外服务任期内生育子女者,其新生子女往赴任所时,得比照第三点规定请领川装费。

八、驻外人员赴任、调任或奉调返国时,其眷属必须前往各该人员任所以外之地区,经事先层报各该主管机关核准者,俟其眷属抵达该地区后,得凭机票票根申请补发机票费及杂费。但其机票金额不得超过其随同赴任、调任或返国之最直接航线机票之金额。

九、驻外人员在任时,其眷属必须提前前往各该人员任所以外之地区或返国者,得比照前点规定办理。但应俟驻外人员本人调任或奉调返国后,凭机票票根申请补发机票费及杂费。其本眷关系之确定及子女年龄之核计,以驻外人员本人调任或奉调返国命令发布之日期为准。前项眷属应领之机票费及杂费,均俟驻外人员本人调任或奉调返国时,再按其自原任所至新任所之最直接航线应发票价及杂费结算之。先行前往各该人员任所以外地区或返国之眷属,除因政府政策决定者外,事后复拟前往本人任所时,所有机票及杂费应行自理。

十、驻外人员赴任、调任或奉调返国,因本人疾病或其眷属疾病、死亡、求学之重大事故或交通障碍,确不能依限启程者,应层报各该主管机关核准展期。期限届满,仍不能起程时,除经核准者外,应将所领机票及杂费缴还。

十一、驻外人员调任时已在任所者,不发给赴任之机票及杂费。

十二、驻外人员赴任、调任或奉调返国途程中,搭乘免费之交通工具者,不支给该段途程之交通费。但本人及眷属之杂费,仍依第三点所定标准支给。

十三、驻外人员由国内赴任者,以各该主管机关之办公所在地为途程起点;由国外赴任或返国者,以其本人现驻之办公所在地为途程起点;其眷属、仆役随同赴任或返国者,亦同。眷属于本人调任时不在任所,在不超过本人途程(由原任所至新任所)机票费范围内,按照应乘座机位等级发给机票及杂费。驻外人员之眷属于本人赴任、调任或奉调返国时,因故不能随行或本人在任时,必须提前离开,经报各该主管机关核准后自行购买机票者,得不受乘座机位降等之限制。但其金额不得超过其随同赴任、调任或返国之最直接航线机票之票价,并俟眷属前往任所或驻外人员本人调动时,按照实际搭乘机位等级补发机票费及杂费。

十四、免职人员及在国外任所办理退休人员本人及眷属未能依限起程返国者,应层报各该主管机关核准展期。期限届满,仍不能起程时,除经核准者外,应将所领机票及杂费缴还。前项人员如未领机票及杂费,应层报各该主管机关核定返国期限。依限返国后,得凭机票票根补报其本人及随同返国眷属之机票费及杂费。在国外任所请准辞职人员,不发给返国机票及杂费。

十五、驻外人员由国内赴任时,依下列规定发给本人装费: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级代表:美金三、○○○元。

(二)公使、公使级副代表:美金二、六○○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它简任(派)职务人员:美金二、四○○元。

(四)一等秘书、秘书(相当一等秘书及同等专业人员)、领事馆领事、办事处处长(相当领事馆领事)、荐任(派)办事处副处长、荐任(派)办事处组长、荐任(派)办事处副组长:美金二、一○○元。

(五)二等秘书、秘书(相当二等秘书及同等专业人员)及总领事馆领事、秘书(相当总领事馆领事):美金一、九五○元。

(六)三等秘书、秘书(相当三等秘书及同等专业人员)及副领事、秘书(相当副领事)、荐任(派)主事、荐任(派)处员:美金一、八○○元。

(七)委任(派)主事、委任(派)处员、书记:美金一、五○○元。

十六、驻外人员自外交部驻外人员轮调作业要点所定A、B、C、D级驻外馆处调任他馆服务,距前次赴任或调任已满三年者,得比照前点规定,发给本人装费,未满三年者,减半发给。驻外人员自外交部驻外人员轮调作业要点所定E级驻外馆处调任他馆服务,距前次赴任或调任已满二年者,得比照前点规定,发给本人装费,未满二年者,减半发给。

十七、驻外人员升任新职时,不发给装费。但其新职与原职之应领装费有差额者,得补发其差额。

十八、驻外人员偕同眷属赴任或调任者,得请发眷属装费。特命全权大使及大使级代表人员之配偶,按本人应领装费百分之八十发给,其余各级人员之配偶,按本人应领装费百分之五十发给,子女每名发给美金六○○元。在国外任期内结婚或生育子女者,得申请补发配偶或子女装费。驻外人员升任新职,其应领装费与原职应领装费有差额时,其配偶同在任所者,得依前项规定申请补发眷属装费之差额。

十九、配偶同为驻外人员,以支给本人之川装费为限,双方不得互为眷属身分请领,子女川装费亦不得重复请领。前项配偶如留职停薪随同抵任者,其川装费之请领,依本支给要点一般眷属规定办理。驻外人员支领本要点所定各项费用如有浮报虚领情事,除追缴其虚领部分外,并依法惩处。

二十、驻外人员于领到本人、眷属机票、杂费、装费及仆役机票时,应由其本人出具收据,送交各该主管机关转送审计部审核。

二十一、加衔人员本人及眷属机票、杂费、装费及仆役机票,依其本职发给。

二十二、驻外人员赴任、调任、奉调返国时,其本人及眷属所需之签证费、体检费(以赴(调)任国规定,必须提供健康证明者为限)及机场服务费,均得检据核实列报。

二十三、驻外人员赴任、调任、奉调返国时,发给自用物品搬迁费美金三千元;其实际支付搬迁费超过美金三千元者,可凭内陆、海运及空运付款收据,于美金七千元范围内核实列报。配偶同馆服务者,如同时赴任,前项搬迁费以一人申请为限。驻外人员经各该主管机关核定,可于退休或奉调返国时搬迁自用物品至第三地,或于赴任时自第三地搬迁自用物品至驻在地。

二十三之一、驻外人员于驻地或差假赴其它国家(地区)亡故者,其遗体运费,准予检据报销,其符合第二点规定之眷属所需归国川装费,比照本要点办理。

二十四、各主管机关得在本要点所定范围内,自行订定川装费支给之规定。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