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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刊登行政院公报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九十四)工程秘字第094003420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19

施行日期:2005-09-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九十四)工程秘字第0940034202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规范各项行政信息刊登行政院公报作业,依据「行政院公报发行要点」及「行政院公报编审作业注意事项」之相关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应刊登行政院公报之行政信息如下:

(一)法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3条规定之命令及指定法规施行日期之令;或有法律授权依据,具对外效力,需践行预告程序及送立法院查照之非属中央法规标准法第3条所列7种名称之法规命令。

(二)行政规则:行政程序法第159条第2项第2款规定之行政规则。

(三)公告及送达:公告包括法规命令订定、修正草案及废止案之预告;权限委任、委托之公告;举行听证前之公告;依法规应刊登公报之公告事项。送达包括对不特定人之送达;公示送达;一般处分之送达。

(四)处分:依法规规定应刊登公报之处分。

(五)其它:勘误及经签院核定刊登公报者。

三、本会刊登行政院公报应备妥下列相关资料:

(一)预定刊登公报书函(仅用于发布日生效之法规及行政规则)。

(二)送刊公报书函。

(三)发布令、分行函或其它公文书。

(四)前款公文书之可编辑电子文件(由承办人制作)与影像扫描文件(由秘书处制作)。

(五)第三款公文书之附件电子文件(由承办人制作)。

四、送刊作业:(相关函稿如例稿)

(一)法规及行政规则类:

1.订定、修正或废止法规、行政规则时,发布或分行日期须与当期公报出刊日期一致。

2.本会至迟应于当期公报出刊前2个工作日中午12时前,将「预定刊登公报书函」附发布令(分行函)稿传送至编印中心。

3.于当期公报出刊日上午10时前,将「送刊公报书函」附发布令(分行函)传送至编印中心,完成刊登作业。

(二)公告及送达、处分及其它等类:

1.以「送刊公报书函」办理刊登作业。

2.法规命令公告「预告期间」之起始日,应配合公报出刊日期。

五、本会行政院公报专责单位为秘书处,并指定专责人员,会同法规委员会负责本会刊登行政院公报数据及内容格式之审查,并办理本会配合公报发行相关事项。

六、送刊数据之确认:

专责人员于发文日下午2时前收受编印中心之电子邮件通知后,应即确认数据内容与格式,确认无误后,应于当日下午4时前经公报管理系统回报编印中心,完成刊登作业。但送刊资料有误时,专责人员应即通知编印中心取消刊登,并通知主办单位重新发文办理刊登。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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