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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公私立高中职低收入户学生就学减免学杂费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北市教社字第094368407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19

施行日期:2005-09-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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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社字第0943684070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为办理台北市政府社会局(以下简称社会局)主管低收入户学生就读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职减免学杂费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减免对象为就读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职(含进修学校),在法定修业年限内,经社政机关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户学生。

三、本要点减免基准依教育局颁订当学年度当学期高中、高职学杂费收费标准办理。符合实施台北市私立高中收费弹性试行措施学校之学生减免基准,亦依前开标准办理。

四、符合本要点规定减免学杂费者,应于每学期注册时填具申请表,检附证明文件向就读学校申请,由学校审查核定,并依减免基准径予减免。

五、私立学校应依照前列程序及减免基准径予减免学杂费,并于开学后四十日内检附申请表(含证明文件)、申请名册及学校领据函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向社会局办理请款拨付。

六、公私立学校须于每学期依教育局指定期间,上网填报低收入户数据(网址:210.70.129 .196/aid/index.html),以利统计查核。

七、依本要点核准减免学杂费之学生,在学期中休学、辅导转学者,其已减免之学杂费,不予追缴。惟复学或再行入学时,其休学、辅导转学时已享受减免学杂费之学期,不得重复申请减免。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补助或停止补助,已补助者应予追缴:

(一)申请资格与本要点规定不符(如中低收入户、清寒证明等)。

(二)同时具有多项减免或补助身分者(含向其它机构申请补助学杂费者),重复申请。

(三)所缴证件虚伪不实。

(四)冒领顶替。

(五)以其它不正当方法具领。

九、本要点所需书表由教育局另定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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