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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技专校院评鉴访视实施原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技(四)字第0940117559C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19

施行日期:2005-09-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40117559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诊断技专校院教学品质及评核各校办学成效,定期办理评鉴访视技专校院,作为辅导、奖励及核准学校申请各种案件之参考,特订定本原则。

二、对象:

(一)评鉴对象包括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其它专科学校评鉴另依专科学校评鉴实施办法办理。

(二)访视对象包括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

三、评鉴访视类别及内容:

(一)评鉴:

1.综合评鉴:

(1)行政类:包括教务、学生事务、总务、图书、信息、人事及会计等事务。

(2)专业类:包括各专业院、系、科、所、组之教育理念与目标、师资、课程、教学、图仪设备、行政管理及办学成效等。

2.项目评鉴:针对第一款之单项评鉴项目或由本部指定之评鉴项目办理评鉴。

3.追踪评鉴:各校综合评鉴或项目评鉴结果公告后,经评鉴为三等以下者,于公告后满二年参照原评鉴类别及内容办理之后续评鉴。

第一款第二目项目评鉴由本部依实际需求另订实施原则。

(二)访视:

1.技专校院校务咨询辅导访视:各校综合评鉴或项目评鉴结果公告后,经评鉴为三等以下者,于公告满一年参照原评鉴类别及内容办理之后续访视。

2.技专校院改名改制后访视:各校经本部核定由技术学院改名科技大学或专科学校改制技术学院者,于公告满一年参照原核定改名改制计画书办理之后续访视。

3.高级护理职业学校改制专科学校后访视:各校经本部核定由职业学校改名专科学校者,于公告满一年参照原核定改制计画书办理之后续访视。

四、综合评鉴办理周期:

依前项技专校院类别分四年办理综合评鉴,其顺序如下:

(一)第一年:科技大学。

(二)第二年:技术学院。

(三)第三年:技术学院。

(四)第四年:专科学校。

各校于前项评鉴年度办学满二年者,应办理综合评鉴;其办学未满二年者延至办学满二年之当年度办理。

因政策或特殊考量延期办理各校综合评鉴者,本部另行公告之。

五、评鉴访视时程规划:

(一)一至七月:公告当年度评鉴访视表册、指针及执行计画。

(二)五至九月:公告当年度评鉴访视承办单位。

(三)八至十月:办理评鉴访视学校说明会、评鉴访视委员说明会,并公告当年度评鉴访视资料缴交期限方式及各校实地评鉴访视日期。

(四)十月至翌年一月:办理各校实地评鉴访视作业。

(五)翌年二月至四月:办理各校评鉴访视说明会及评鉴访视申覆作业。

(六)翌年四月至六月:公告评鉴访视结果,并函送评鉴报告至各校。

前项时程规划,因政策及特殊考量调整者,另行公告之。

前项第五款申覆作业,依当年度评鉴访视承办单位公告之作业规定,评鉴结果属违反程序及与事实不符者,各校得于规定时限内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

六、评鉴访视作业程序:

(一)由本部自行或委托各公私立大学校院或学术研究机构、团体办理评鉴或访视作业。

(二)本部或前款受委托之学校、机构、团体为办理技专校院评鉴或访视,应分别组成评鉴或访视委员会;其委员由本部部长就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聘任之。

(三)本部应订定评鉴或访视计画,其内容包括评鉴访视类别、内容、基准、方式、程序及其它相关事项,经评鉴或访视委员会审查后公告之。

(四)第二款委托办理之学校、机构、团体办理评鉴或访视时,应依前款所定内容拟订评鉴或访视计画,经评鉴或访视委员会审查后,报本部核定公告之。

(五)各校应依规定之期限及方式填报基本资料及各项自评表册,办理自我评鉴或访视。

(六)评鉴访视委员应至受评学校执行实地评鉴或访视,并得参酌前款自我评鉴或访视结果撰写报告,向评鉴或访视委员会提出评鉴结论及建议。

(七)评鉴或访视委员会依规定议决评鉴或访视结果后,应于三个月内做成评鉴或访视报告报部。

(八)本部应依程序公告并通知评鉴或访视结果。

七、评鉴结果包括评鉴成绩及报告,评鉴成绩分为下列四等:

(一)一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二等: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

(三)三等:六十分以上,未达七十分者。

(四)四等:未达六十分者。

各校评鉴成绩,应经评鉴委员会讨论后议决之。

各校访视不评定成绩。

八、本部得以各校评鉴或访视结果,依专科学校法或私立学校法之规定,作为下列事项之办理参考:

(一)专科学校申请改制技术学院审查、技术学院申请改名科技大学审查之条件。

(二)核定各校增减、调整系、科、所、组班数或招生名额。

(三)各校申请奖、补助经费之条件。

(四)各校调整学杂费之核算指针。

九、各校应依评鉴或访视结果研提具体改进措施,纳入重大校务改进事项;其办理情形列为下次评鉴或访视之重要事项。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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