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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4)1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5

施行日期:200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经委第6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的《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贯彻《 行政许可法 》精神,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知情权,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我委建设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进建设政务公开,增加建设行政活动中各个环节的透明度,规范建设政务信息公开程序,依据《 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170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政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委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情况、重要行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以及广大市民关心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等政务信息原则上都应依法公开。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二、应公开的建设政务信息目录

1.本委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指南,以及对外联系方式。

2.本委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涉密文件除外)。

3.上一年度建设工作总结,当年建设工作思路和重大建设计划。

4.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建设情况。重点工程、民心工程建设情况。

5.我市城镇化工作推进情况。

6.由我委负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情况。

7.由我委负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审批、安全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情况。

8.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情况及企业诚信档案。

9.我市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资格管理情况。

10.建设行业行政执法情况。

11.我委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2.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性规范、规程、标准,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情况;限制、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废止、调整有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13.建设教育培训情况。

14.城建档案著录基本情况。

15.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16.工程建设类职称评定情况。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三、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形式

1.网上发布方式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速度快、成本低、操作简单以及便于公众随时查询的特点,将网上发布作为我委建设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利用我委在国际互联网上已建立的网站――《重庆建设》,将其作为建设政务公开的主要网络窗口。

在网站上设置文件查询浏览窗口,及时发布以我委名义印发并应对外公开的公文,文件查询浏览窗口由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在网站上设置建设管理信息栏目,根据我委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按各处室(单位)工作职责相对应的原则,建设管理信息栏目由各处室(单位)负责管理。

2.报刊刊登方式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尽可能广泛周知社会公众的重大建设政务公告,除在网上发布外,原则上还应在我市主要报刊上刊登,以便广大市民知晓。

3.办公地点问询、查阅方式

(1)在委办公室设立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咨询电话(63862505、63852577),负责告知查询人我委办公地点、国际互联网址和相关处室(单位)联系电话。对已在网站或报刊上发布过的政务信息,查询人可通过浏览网站网页和相关报刊获取。

(2)对因故未通过网站或报刊对外发布,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又应当提供给查询人的政务信息,可告知查询人到我委办公室,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询。

四、建设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一)政务信息审核

1.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审核、批准发布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政务信息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把关,确定是否对外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对外公开,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2.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信息对外公开的准确性。

3.对涉及我委重要工作的重要政务信息,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还应报分管委领导审阅,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再予以对外公开。

(二)政务信息发布

1.公文: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以建委名义印发,按规定应予对外公开的公文,拟稿处室(单位)负责人在处室核稿阶段应对该公文是否上网发布明确签署意见,公文经正常流转程序印制完成后,委办公室根据拟稿处室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将文件在网上公开,由委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完成上网工作。

2.其它政务信息:除公文以外,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设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所列,各处室(单位)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各处室(单位)在《重庆建设》网站的对应栏目中予以发布。

信息上网过程中出现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问题,由委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五、建设政务信息的时限管理

按照《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委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在网站或我市主要报刊上公开;其它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视该项工作的具体情况在网站或报刊上及时公开;对已失效的信息应及时删除或更新;对我委以往已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行业管理规定各处室(单位)要认真清理,并于9月30日前在网上公开。

六、监督

按照《行政许可法》精神和《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将是我委机关处室(单位)今后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好信息公开的审核关,把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各种政务信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开。为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长效监督机制,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各处室(单位)全年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处室(单位)年度考核。

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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