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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5

施行日期:2004-08-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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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公务用车改革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大举措,是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央和省上有关要求,为认真有序推进我市公务用车改革,经市委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明年起,市财政不再对所属预算单位安排购车款,各财政预算单位也不得用自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因依法行政需要必配的特殊公务用车,应专题报告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发文之日起,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或财政供养单位)不再占用工勤人员编制新进驾驶人员。机关驾驶员可实行离岗待退。即男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从达到年龄的次月起可实行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但不再享受驾驶员津贴、行车补助等岗位性津补贴;除违法乱纪受到处理者外,年度考核视为称职,享受两年一次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调整工资待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奖金。机关不再新进驾驶员或驾驶员离岗待退后,单位确需驾驶员的,可以临聘适合岗位的人员。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和保险所需经费,经批准后由市财政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额补助给单位,由单位包干使用。

三、为积极探索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新路子,为自愿试行公务用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创造条件,拟采取以下配套改革措施:

(一)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建泸州市公务用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按“公司法”的要求依法设立,按市场化的原则经营运作,以为机关、为部门的公务用车需要作为服务的主要内容,积极探索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市场化的新路子。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厉行节约,严格依照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废和处置车辆。要切实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努力依法行政,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务车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允许、鼓励职工个人购买小汽车,并在办理职工个人购买小车的有关手续方面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三)市财政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制定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津贴管理办法,以推动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尽快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凡发现借公务用车改革之机为个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研究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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