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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2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7

施行日期:200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办发[2004]57号)下发以来,我市大多数行政机关根据要求进行了认真整改,积极采取措施,工作成效明显。但是,截至目前为止,仍有部分行政机关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形象。为了进一步做好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树立诚信政府形象,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集中力量,综合治理,务求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坚持“摸清底数、解决个案、突出预防,加强监管”的原则,维护司法,畅通政令,实行领导班子任期责任制,全力解决历年遗留的“执行难”欠账,保证各级政府本届任期内不得发生新的“执行难”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宪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和全局观念,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尊重司法权威,全力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和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带头清欠,无条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和生效行政判决确定的义务;对于标的较小的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必须立即履行;标的较大一次还清有困难的案件,应当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并根据计划认真履行还款义务。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防止违法行政案件的发生。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对于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禁止超出财力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四)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43号)等文件,努力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培育讲诚信、守信用的社会风气,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各级政府法制、督查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级行政机关在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协助执行义务。

(六)各级监察机关要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作为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各种利用职权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抽调专人,成立以主要负责人挂帅的专门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将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不积极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扣减综合目标考核分值,并追究行政责任。

(三)市政府决定在今年11月再次对各级行政机关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加强检查督办。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2004年12月底前,将此项工作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苏苏

联系电话:63851549(执法监督处)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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