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万州区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8月26日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万州区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主体
本行政区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实施细则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实施细则所指政府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管理和监督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江南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推动。政府的监察、保密机关和督查机构等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三条 责任机构
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5、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7、与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8、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2、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变更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
政务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政府机关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可在其部门的网站上,也可在万州区政府门户网站“万州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或者两种形式都公开。若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其网站必须与“万州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做好链接,以方便搜索和查询。
第七条 必须在“万州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的政务信息
以下政务信息除其他形式公开外,必须同时通过“万州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
(一)区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区级政府机关的办事指南,包括程序、条件、依据、期限、纪律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等;
(二)区级政府机关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四)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征求意见方案或草案;
(六)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各政府机关应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在“万州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
第八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可以口头或者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务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二)审核答复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政府机关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拒绝提供。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关联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三)自身信息获取和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相对人。
(四)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形式
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对于适合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的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采用其中合适的形式提供。
(五)收费
政府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申请人根据本区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政府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限
(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该事项完结后30日内公开;
(二)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办妥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与政务信息目录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
各政府机关应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60日内,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及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同级监察、保密等机关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以适当的方式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及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开其政务信息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举报途径
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在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政务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违反保密法规的。
第十五条 赔偿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