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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4)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7

施行日期:200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政务信息申请公开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汕头市政务信息申请公开工作意见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务活动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69号),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版中设立“申请公开”栏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通过“申请公开”栏目(或以书面申请形式),向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包括中央、省驻汕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各单位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提供。

一、受理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负责“申请公开”受理工作,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核对,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受理申请人关于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投诉。

二、分办

(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属于市政府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属于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办通知》,转请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三)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属于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办通知》,转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办理;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属于中央、省驻汕单位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办通知》,转请相关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

三、承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中央、省驻汕单位接到《转办通知》后,应从为民、便民、利民出发,认真研究,及时办理。

四、期限

(一)对一般性的申请公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对特殊性的申请公开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申请公开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五、答复各承办单位可采用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将申请公开的内容直接答复申请人,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同时,请将每项申请的答复时间、答复内容书面抄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传真:8988728)。

六、监督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办理“申请公开”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负责将各单位每季度承办申请公开和答复情况,汇编成《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报告》,报市政府领导。

七、奖惩建立办理申请公开通报制度,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中央、省驻汕单位办理申请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对认真办理、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马虎应付、拖延不办的单位予以批评。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严重延误工作,造成工作失误的,根据行政效能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各级各部门在运作过程,如有建议、意见,或碰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988728)。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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