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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原则,以不登记为例外,而不以交付为取得要件。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占有标的物是其特征之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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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栗某与被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任某、孟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黄某于2007年12月30日向山城区法院起诉,请求栗某、任某、孟某停止侵权,返还位于鹤壁市山城区的房屋一间,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法院支持黄某的诉求。[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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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之间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更多]
原告林某诉被告林某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2月18日受理后,原告同时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何宋智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