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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X与A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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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乔X因与再审被申请人A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二○○七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2007)通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案情分析]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合法取得的责任田;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判决不公。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该土地是全组村民的“机动地”,每3年调整一次。2004年9月申请人承包到期,组里统一收回重新分配,申请人一家又重新分得了别处土地。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土地系A一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虽然原由申请人合法承包经营,但申请人承包到期,申请调换土地未果,并重新如数分得别处土地且实际承包耕种至今的情况下,仍占有原土地拒不归还A一组,其行为已侵害了A一组的合法权益。A一组主张本案权利,完全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审判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判决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该土地并清除所载树木并无不当。乔X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乔X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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