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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公车办私事 致人受伤自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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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骆某、被告吴某均是贵阳云岩讯达货运部镇雄货运部临时雇佣的工人。2009年7月29日,被告擅自将货运部摩托车开出,邀约原告及其他工人帮朋友搬家,在返回途中,被告驾驶摩托不慎驶入公路右侧边沟后侧翻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被送往毕节市凯帝医院住院、镇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用去医药费15376.50元。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被告贵阳云岩迅达货运部已自愿补偿原告10000元。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致使摩托车侧翻,造成原告身体受伤构成八级伤残的严重交通事故,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起诉被告贵阳云岩迅达货运部参与赔偿的的请求,因被告在未征得镇雄县货运部负责的同意和未有送货任务的情况下,擅自将摩托车开出外出办理私事,货运部在管理上不存在暇疵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已自愿补偿原告的10000元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参照《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进行审查,判决由私自出差司机吴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9670.99元。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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