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找法网 > 案例分析 > 民事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正文

操作
A+
A-
分享

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 找法网 阅读: 转发: 点赞:

  • 全文
  • 案情介绍
  • 案情分析
  • 判决结果
  • 相关法规

[案情介绍]

    长久电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长久电器公司与沈仁德系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并非车辆承包关系,原审仅凭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长久电器公司,即判令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二)根据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记载,胡泽祝、唐明琼等五名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均站在行车道内,导致本次特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审法院认定除何国秀之外,胡泽祝、唐明琼等四名受害人无责任存在错误。(三)原审法院按照江苏省城市居民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照受诉法院地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四)原审法院判决长久电器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胡世泽、黄作秀、唐明培提交意见称:(一)长久电器公司与沈仁德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所有权,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沈仁德肇事车辆应按挂户车辆处理。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户单位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案涉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其中胡见香、唐明琼在江苏省无锡市工作数年,为无锡市城镇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三)原审举证期间,长久电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除何国秀之外,其他四名受害人有过错。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长久电器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情分析]

    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2月23日4时36分,沈仁德驾驶皖M×××××号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货)沿沪陕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至沪陕高速公路579KM+686M处,刮擦到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的何国秀驾驶的苏B×××××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后备物舱门左下角及站在应急车道附近的胡泽祝、唐明琼、何国秀、胡茂利、胡见香五人,致胡泽祝、唐明琼等五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在本起交通事故责任中沈仁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国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胡泽祝、唐明琼、胡茂利、胡见香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受害人胡泽祝、唐明琼系夫妻关系;黄作秀系胡泽祝之母;胡世泽系胡泽祝之父;唐明培系唐明琼之父;蒲东碧系唐明琼之母;胡锡金系胡泽祝、唐明琼之子。沈仁德驾驶的皖M×××××号货车,登记车主为长久电器公司。2010年1月12日,长久电器公司与沈仁德签订《车辆承包协议》,承包期限暂定二年。

    本院审查认为:(一)长久电器公司系皖M×××××号货车的登记车主,该车的用途为营运,沈仁德作为个人不具备营运资格。原审据此认为即使长久电器公司与沈仁德就该车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亦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根据黄作秀等举证以及受害人胡泽祝、唐明琼的暂住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等证据,能够认定胡泽祝和唐明琼长期在江苏省无锡市工作生活的事实,原审判决按照江苏省城市居民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三)案涉交通事故是由沈仁德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和受害人何国秀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靠边停泊未正确设置警示标志而共同形成,原审依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泽祝、唐明琼等四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且不承担事故责任并无不当。(四)胡泽祝、唐明琼因生命权遭受非法侵害,原审判令长久电器公司在向胡泽祝、唐明琼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合肥律师张律师了解到,长久电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长市长久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参考资料:http://www.court.gov.cn/zgcpwsw/ah/ms/201411/t20141128_4386339.htm


遇事问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

立即咨询

平均3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