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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贷款担保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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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北京**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简称海洋馆,本案第二被告)为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北京**开发公司,外方投资者为香港百事**国际有限公司(简称百事**,本案第一被告)。根据公司章程和合作合同的约定,中方以土地出资,外方以现金方式注入注册资金,海洋馆全部建设资金的风险责任由外方承担。另外对利润和风险责任约定,中方收取保底利润,外方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于此项约定,海洋馆成立初期的经营活动均由外方百事**实际控制,为日后海洋馆为外方股东的自身借款承担多重担保责任埋下隐患。1996年3月,百事**以筹集海洋馆建设资金为名,与招商银行(本案原告)签订了2500万美元贷款合同,百事**为该项贷款提供了多项担保,包括:海洋馆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业抵押协议、海洋馆的经营权及收益权抵押协议、百事**800万美元现汇质押协议、百事**股东质押协议、以及海洋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合同签订后,百事**从1996年4月1日至12月20日分八次从招行离岸部提款2473?60万美元,完成从银行借款行为。但从百事**在招行离岸部的银行对账单中反映,百事**没有将全部借款直接转给海洋馆用于项目建设,只是将其中891.4万美元转入海洋馆在招行北京分行的账户,而另外1582.2万美元却转入了通用公司、合峻公司(均为百事**关联公司)。同一时期,即1996年4月3日,百事**再次以为海洋馆提供建设资金为名,与海洋馆签订了2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由百事**以借款人身份分别在4月3日至6月26日期间,分十笔向海洋馆提供了2300万美元借款。百事**在招商银行2500万美元贷款相继进入还款期后,于1997年10月向招商银行还款本金50万美元,之后未再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招商银行多次催收未果,于2000年6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以百事**为第一被告、海洋馆为第二被告的贷款担保诉讼案,案件经多次开庭审理,直至2002年10月才因招商银行提出撤诉申请,该案审理活动方告终结。

  在此需要说明本案的背景情况,由于海洋馆初期的经营权一直由外方股东百事**掌握,直至2001年中方管理者才逐渐收回管理权;但由于外方管理者是在非正常状态下退出管理,因此接手的中方人员根本不能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相关的财务情况也混乱不堪。而本案的诉讼也正是发生在这一时段,作为2500万美元巨额借款的担保人,海洋馆甚至无法取得全部相关的款项往来单据,使本案诉讼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变得异常艰难。在经过多方努力、对现有残缺的文件进行分析后,案情的真相渐渐露出端倪。



[案情分析]

  律师经调查了解到,签订上述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掌握海洋馆经营权的外方百事利达为了规避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企图越过我国外汇监管,达到以海洋馆为担保人、为百事利达顺利获得银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目的。因此,在签订2500万美元贷款合同的同时,又另行签订与海洋馆的借款合同,通过百事利达在招行离岸部账户与其关联公司进行资金运转,达到既能获得外汇贷款,又能以海洋馆收益偿还借款的目的。而这样的运作其结果就是导致海洋馆承担双重还款责任,即2500万美元贷款的担保责任和2300万美元借款的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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