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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权不可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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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公司为减员增效,规定传达室由3人减至2人,要求轮流值白班和夜班,无周休日,节假日由保卫科人员轮流到传达室值班。2名门卫每天工作12小时,两个月后感到体力不支,拒绝双休日长期加班,与公司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门卫工作时间虽长,但工作量不如车间大,特别是夜间门卫可以睡觉;双休日加班并不少给加班费。2名门卫则不同意厂方观点,认为双休日长期加班有损健康,尽管厂方并不少给加班费,但要求按工时制度执行,每月加班、加点不超过36小时,保证依法享有休息权。双方协商不成,2名门卫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案情分析]

  1.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对劳动者休息权作了专门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休息权不可剥夺。我国《宪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保证劳动者享受休息的权利。

  2.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并不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1995年4月22日劳动部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所述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诉人××公司同意在传达室增加1名门卫,实行每周休息1日、每周44小时工作制;(2)仲裁受理费和案件处理由双方平均负担。


[相关法规]

  《宪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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