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的情况,如果我口头通知老板,提出辞职马上离开,合法吗?我有无义务需要等到招到新人交接完工作才可以走?如果因为我马上离开,暂时无人接收,造成工作不便,公司提出赔偿,我可以拒绝吗?
更新时间:2006-08-08 13:24:11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6年6月22日就职于温州某网络公司的销售助理一职,没有签定任何协议。老板口头承诺,试用期3个月,看情况可提前转正,每月工资800加150补贴。转正后,须签定劳动合同一年,但不交纳任何保险,而且试用期不包括在劳动合同内,每月工资1200加150补贴,且每月必须在工资中扣押200,做满一年合同期才可领取。公司规定当月工资在次月10号发放,直接发到个人银行卡上。7月初,公司对销售助理一职位,作出口头规定,必须完成上级发放的任务量指标,完不成,按百分比例扣工资,完成也没有提成,只说发放奖金,没有说明具体奖金发放规定金额。7月10日,被告知6月份工作不到10天,工资到银行打款数目太少,不好打为由,延迟发放,到8月10日再发,结合6、7两个月工资一起发放。至今,我尚在试用期,公司也未表明说让我转正。而我也考虑各种因素后想在8月10日收到工资后,提出辞职,也不要他结算8月1日--8月10日的工资了,当天可以马上离开公司。因之前听前任员工讲过,他们几个提早30天提出辞职,公司曾以不发放当月工资作威胁,不放人走。而我现在手头工作有2个活动,到10月份才结束,需要隔几天汇总活动情况做好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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