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我于2009年6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从事会计工作,期间必须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近日,为应对税务部门检查,公司老总要我在一天之内,梳理出2008年元月以来的各种财务账目,我当即表示如此大的工作量,仅靠我一个人至少也得4天才能完成,可老总根本不给余地。我无奈地连续苦干到次日老总索要,但仍未能完成任务。老总遂以我不服从安排、未及时完成任务为由,要我走人并不给任何补偿,公司人事部门随即根据老总指示要与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请问:仅凭老总一句话,我就得走人吗?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公司老总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无权就此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即是说,就此类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一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本案情形根本不符合该条件:一方面,公司不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你任何补偿。另一方面,虽然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你“必须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而老总提出要你走人的理由,也正是因为你“不服从安排、未及时完成任务”,但“服从领导安排”与“认真、及时完成任务”必须有一个“度”来衡量,而不是由公司领导想当然,甚至作出不切实际的安排或下达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本案中,你不是不胜任工作,而是公司老总的工作安排根本不合理,仅靠你一个人不可能在一天内完成,你自始连续苦干到次日老总索要,仍未能完成的结果,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即你未能完成工作有着正当理由,源于公司老总的要求不切实际。退一步说,即使是因为你不胜任工作,也必须是在对你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公司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而不是老总一句话就得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