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和甲公司签订的,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对的吗?法律上应该是什么样的。
更新时间:2019-12-15 03:39:20
问题描述:
我是2011年入职的武清某公司,1、当时签订劳动
合同是和甲公司签订的,2年后又和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入职到现在这期间我一直供职的是乙公司,今年年底乙公司要搬到静海去,取消武清地的办公(与武清这边的房子到期在2020年2月底),2、在供职期间我所缴纳的社保一直是按照最低的缴费基数,我实际到银行卡的钱是高于基数的。3、我的公积金是由2017年年底才开始缴纳的。4、目前公司只想支付1个月的补偿。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对的吗?法律上应该是什么样的。我能有什么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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