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部门工作地迁移为由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8-03-22 15:33:56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合资公司连续工作超过20年,该公司总部在
武汉,
上海设有分公司,我2013年调入上海分公司后,针对原劳动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工作地变更为上海)。去年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在今年1月份,以提高效率,改革为名,单方面宣布上海分公司的部分部门迁回武汉办公,不愿迁回武汉的员工,与公司在4月15日之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付N+2补偿金;4月15日前未协商解除的员工,公司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付N月补偿金。我认为公司的举措为变相裁员,涉嫌违法(不符合,与合同订立时发生重大变化、搬迁方案不符合程序等)。想咨询的问题是:1、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2、通过劳动仲裁是否可以争取到2N的赔偿金,胜算多大?3、在收到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前,有什么动作要做?怎么做?如:能否现在就能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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