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和承租人欠付租金,次承租人如何抗辩维权?
更新时间:2016-04-10 14:36:03
问题描述: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2011年9月签订《市场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合同期内,出租人将市场和市场后面空地发包给承租人,租期25年,租金按季支付;二、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在市场后面空地兴建建筑物;三、承租人有转租权;四、承租人逾期三个月不支付出租人的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市场及承租人兴建的建筑物,由出租人无条件收回,所作处理与承租人无关;
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在2011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一、承租人将自己在市场后面空地兴建的某栋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租期20年,租金按月支付;二、租赁期内,房屋的使用权归次承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间转租或转卖,不得在租赁期内加价;三、转租符合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按次承租人的要求开始兴建房屋)
2015年5月,出租人向法院起诉承租人从承包市场起至出租人提起诉讼,承租人从未支付租金,要求解除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市场承包合同》。
2015年9月9日,出租人和承租人及第三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将市场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承租人支付拖欠出租人的承包款;二、承租人将所有在其承包市场期间投资或与他人投资的市场范围内业务的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以免除承租人的借款作为承租人的转让款;三、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解除《市场承包合同》,出租人重新按照原来与承租人签订的《市场承包合同》同等条件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原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归第三人所有;四、有关承租人在承包经营期间所有物业的纠纷,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解决,与第三人无关;
2015年9月11日,经法院调解,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市场承包合同》,协议如下:一、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市场承包合同》二、诉讼费由出租人承担;
2016年1月,第三人约谈次承租人,告知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原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第三人要求对租金加价。
2016年2月,第三人正式发送通知书给次承租人,要求加收租金。
对于承租人拖欠出租人的租金,以及出租人对承租人提起诉讼至法院下达调解书,次承租人对此事毫不知情。法院调解过程中,也没有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审理诉讼。直到四个月后,次承租人才知晓此事。之后,次承租人约见承租人,承租人已消失无法找到(有传闻因市场承包诈骗被派出所拘留),次承租人约见出租人,出租人不愿协商,将此事将给第三人处理。
我的问题是(承租人已无法联系,也无力履行赔偿):
1、 空地的所有权是出租人,空地上的建筑物是出租人兴建,那么,承租人在市场后面空地兴建的建筑物由出租人或第三人接收,次承租人对于出租人或第三人,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假如适用,谁负责对次承租人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人或第三人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次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
3、出租人和承租人隐瞒次承租人合同解约,法院也未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审理诉讼,次承租人现在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清偿权作为抗辩?假如次承租人可以行使代位清偿权,次承租人是需要支付承租人拖欠出租人有关整体市场的全部租金的总额,还是仅支付次承租人自己所使用的某栋房屋租金?
4、第三人是否有权加收次承租人的租金或收回次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
5、如果以上三点法律不予支持,次承租人应如何维权,使《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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