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不交租金,出租人如何处置承租人的物品?
更新时间:2017-06-27 21:59:57
问题描述:
承租方拖欠租金5个月,经催告后仍未交付,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后,是否可以单解除租赁合同?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后,如何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任意处置铺位内的物品?
《租赁合同》第七条7-l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7日内返还所租赁的铺位,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铺位的,每逾期一天,除按占用天数交纳租金外,还按月租金的6%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在逾期返还铺位期间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全额赔偿;逾期15日不归还的,视为乙方放弃其放置在该铺位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收回铺位、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并任意处置铺位内的物品。
《租赁合同》第七条7-l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7日内返还所租赁的铺位,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铺位的,每逾期一天,除按占用天数交纳租金外,还按月租金的6%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在逾期返还铺位期间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全额赔偿;逾期15日不归还的,视为乙方放弃其放置在该铺位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收回铺位、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并任意处置铺位内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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